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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不可为莫让“渔网”碰“法网”
发表时间: 2024-12-06 18:15:57 发布于:乐鱼棋牌
一直以来,务川公安始终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全力维护我县生态环境安全。近日,务川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破获系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嫌疑犯5名,该5名嫌疑人多次在我县洪渡河及马颈河自然流域非法捕捞谋取利益,非法获利3万余元,经有关部门认定造成的生态经济损失为40万余元。
2024年6月21日,办案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家住务川自治县柏村镇某村的村民田某有涉嫌非法捕捞的嫌疑,于是通过多方走访及秘密侦查,发现田某于2024年6月19日晚至6月20日凌晨,在长脚河使用潜水电鱼的方式来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于是立即传唤田某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起初,面对民警的讯问,嫌疑人田某故作镇定,百般狡辩,拒不承认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当办案民警亮出收集的诸多证据后,田某立马泄了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随后,民警围绕“打源头、端窝点、断链条”主线,乘胜深挖,查出了与案件有牵连的另外三人。经查,田某与范某、易某、李某四人因工作结识,在交往过程中得知对方均对潜水电鱼有想法,相约在我县辖区长脚河、文家洞等多地潜水电鱼9次,由范某联系黄某进行收购。
犯罪嫌疑人田某、范某、易某、李某四人在禁渔区内采用禁止捕捞的办法来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嫌疑犯黄某明知系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已对田某等五人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允许超出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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