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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发布2起海上渔业安全出产典型事例
发表时间: 2024-11-06 05:37:10 发布于:渔业捕捞网
为实在发挥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效果,震撼海上渔业违法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防备海上各类安全事端发生,近来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2起渔船违背禁渔区规则进行电鱼捕捉作业以及未依规则装备职务船员和通过专业方面技能练习的其他船员典型事例。
事例一:2024年9月11日,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法令支队法令人员在南日岛东南部邻近海域巡查时,抄获正在底拖网禁渔区内从事电拖网违法捕捉作业的闽惠渔0XX22船。一起,该船也存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关于职务船员装备的规则装备、运用船员问题,其间助理船副、三级轮机长各缺1名,还有3人无渔业船员证书。
事例二:2024年9月12日,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法令大队法令人员在乌丘屿西南部邻近海域巡查时,抄获正在底拖网禁渔区内从事电拖网违法捕捉作业的闽泉渔0XX62船。一起,该船也存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关于职务船员装备的规则装备、运用船员问题,其间三级船长、助理船副各缺1名,还有2人无渔业船员证书。
因上述两艘渔船的船只一切人均存在违背禁渔区的规则进行电鱼捕捉作业,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行刑联接作业的相关规则,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法令支队将相关头绪移送至莆田海警局追查刑事职责。一起,依据《福建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则,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法令支队责令闽惠渔0XX22船只一切者庄某某当即整改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责令闽泉渔0XX62船只一切者刘某某当即整改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的行政处罚。
电鱼行为不只会对渔业资源形成损坏,还可能对生态环境发生长时间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则:违背维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许运用禁用的东西、办法捕捉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罚金。请广阔渔民朋友要严格遵守有关法令和法规和渔业安全出产准则要求,自觉参加渔业资源维护,制止在有关水域施行电鱼、毒鱼、炸鱼,否则将面对牢狱之灾。
别的,当时正值渔业出产旺季,寒流低温、劲风气候多发频发,海上风大浪急,渔业出产环境较为恶劣,渔业船只若存在没有按规则配齐职务船员及有关设备设备,将发生严重安全危险危险,极易引发海上安全出产事端。船东船长必须全面实行安全出产主体职责,展开渔船安全自检自查自纠,依据相关要求配齐职务船员,装置并保证正常运用通导等有关设备,满意船员适任、渔船适航规范,保证海上出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