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电鱼致同伙逝世后获刑 最高法:对“电毒炸”不合法捕捉水产品高压严管

发表时间: 2025-02-11 02:38:15 发布于:渔业捕捞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1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言)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了4件依法审理不合法捕捉水产品典型事例,以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维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合法标准展开渔业捕捉活动,增强全民环保认识和法治认识。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发现,在其中一起事例中,被告人运用不合法电鱼东西,输出电压高达624V,不小心致同伙逝世,因此获刑。

  案情显现,2020年8月23日,张某喜伙同杨某勇、娄某祥到某河流上游用电鱼机捕鱼。在电鱼过程中,娄某祥因滑倒不小心捉住张某喜所持带电网兜导致触电逝世。经检测,张某喜电鱼东西中的电瓶电压为12V、容量120AH,经升压器升压后,输出功率为480000W、输出电压为624V,远远超出人体可接受的安全电流上限。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张某喜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纳禁用办法捕捉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张某喜明知用于捕鱼的电瓶通过升压后,远超安全电压,足以致人逝世,在捕鱼过程中未采纳安全措施,因疏忽大意致娄某祥触电身亡,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结合张某喜认罪认罚状况,法院以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过错致人逝世罪,别离判处其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此判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此案是选用高压电鱼的办法来进行不合法捕捉水产品并致人伤亡的典型事例。高压电鱼作为一种极具破坏性的捕鱼办法,不只严重危害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一起也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依法应予严厉打击。人民法院以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过错致人逝世罪对本案被告人数罪并罚,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表明,人民法院往后关于运用“电毒炸”等办法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将持续坚持高压严管情绪,实在维护生态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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