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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呈上涨的趋势高淳法院:“情节严重”可能面临刑罚
发表时间: 2024-11-12 16:40:05 发布于:渔业养殖网
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近日南京高淳法院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非法捕捞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非法捕捞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典型案例,同时介绍非法捕捞行为的构成及处罚依据。
近年来,高淳区法院受理的非法捕捞行政非诉审查案件显著增加,给当地生态建设资源保护工作带来挑战,也给广大钓友带来非常大的困惑。2020年至2024年5月,高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计立案受理非法捕捞案件191件。2019年至2023年,区检察院共受理非法捕捞案件68件,其中作出相对不起诉的30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38人。仅2023年就受理26件,不起诉19件,受理案件数2023年同比增长62.5%、不起诉率同比增长16.96%。2023年至2024年8月1日,高淳区法院新收非法捕捞行政非诉审查案件7件,审结非法捕捞行政非诉审查案件7件,撤回4件,准予执行3件。2023年—2024年8月,高淳法院新收非法捕捞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张某1与张某2未取得捕捞许可证,于2023年8月15日23时驾驶蓝色塑料电动船1艘、携带丝网14条一起至南京市高淳区固城湖水域进行捕捞,8月16日00:30,两人在固城湖临近蒋山附近水域被执法人员查获。行政执法局依法立案后,于2023年8月29日向张某1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年9月15日,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其与张某2共有的塑料电动船1艘、携带丝网2条。
发布会上,高淳区农业农村局水产技术推广站副站长程兴华表示,自2021年1月1日禁渔三年多以来,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有力,禁捕水域管理秩序平稳,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向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根据2021年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关于南京市滁河、水阳江、秦淮河、石臼湖水域禁捕的通告》,水阳江水域禁捕范围为苏皖界水碧桥至苏皖界费家嘴,石臼湖水域禁捕范围为石臼湖高淳范围。另外,2019年底农业农村部通告及2020年7月修订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
高淳区固城湖水域有中华绒螯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500公顷,农业部门在保护区周边设置了4个浮动界标,在固城湖沿岸设置7个大型宣传标牌。固城湖国家级中华绒螯蟹种质资源保护区之外虽为非重点水域,不代表就能够直接进行捕捞,所有的捕捞行为都是需要持捕捞许可证的,自2020年7月退捕之后,除了科研等特殊工作情况需要,普通捕捞许可证停止发放。这也是上述案例中当事人被处罚的原因。
需要说明的是,为进一步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高淳区人民政府印发《高淳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暂行)》(高政规〔2022〕1号),明确了辖区的禁钓区为:固城湖水域(固城大桥至漆桥河大桥区间水域、漆桥河大桥至固城湖大桥区间水域、固城湖大桥至樟树桥区间水域);官溪河(固城湖大桥至新襟湖桥段);其他法律和法规对垂钓行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钓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
禁钓区外的高淳区其他天然水域允许娱乐性垂钓,要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垂钓管理要求。需要强调的是,2021年10月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名录有10类36种禁用渔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构成主要有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是否持有捕捞许可证;二是当事人在公共水域进行捕捞。其中当事人是否持有捕捞许可证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确认。据悉,高淳区自2020年7月退捕之后,除了科研等特殊工作情况需要,普通捕捞许可证停止发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办法来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构成主要有三个要件:一是行为发生地为禁渔区;二是行为发生时间为禁渔期;三是捕捞使用的工具为禁用渔具。高淳区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刚刚农业农村部门已经详细的介绍,而禁用渔具的确认则是参照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发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相关联的内容确定。
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违法认定和处罚依据通常同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非常注意的是,即便是在自己承包的水库、沟汊等水域,实施炸鱼、毒鱼、电鱼的行为,也同样涉嫌违法。
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保护区垂钓的,视不一样的情形处没收渔获物、违法来得到的、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来得到的、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目前,高淳区固城湖内有中华绒螯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也就是说,在这个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开展垂钓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非法捕捞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三条之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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